重阳节前夕,我国居民养老保障再迎利好。《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解决“养不起老”“养不好老”的民生痛点,有关部门正在密集谋划部署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加快构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框架,研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指导目录,加强城乡区域统筹,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顶层设计思路渐明的同时,不少地方也在加快研究基本养老服务的制度设计,并陆续出台相关文件。
民政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增长到34万个,基本养老服务制度逐步完善,初步建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了政府为主导、市场为主体、社会和家庭广泛参与的养老服务发展格局。不过,我国养老服务仍存在不均衡问题,不少老年人还面临“养不起老”“养不好老”等急难愁盼问题。
为保障全体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正提速推进。据了解,近日,民政部召开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调要加快构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框架,研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指导目录,完善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健全服务有效供给制度。要从设施、资金、人才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优先意识和要素保障等。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全体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服务制度,是与养老保险等制度相互衔接、互为支持的老有所养的制度安排。”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日前透露,民政部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政策文件,要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清单,以生活安全、失能照护为主要内容,保障基本养老服务。
“目前民政部正在研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指导目录,进一步细化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的覆盖人群、服务内容、设施建设、功能布局、设备配置等标准要求。”李邦华说。
不少地方也在加快研究基本养老服务的制度设计,并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日前,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共同编制《北京市养老服务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明确各区、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功能结构、数量规模以及养老服务产业的可期目标和发展路径。
此外,《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从建立健全城市失能老年人机构照护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城市居家上门照料服务体系、探索建立活力老年人康养服务体系、逐步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市场主体培育工程等方面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10月8日,宁波市召开全市为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供给。据悉,宁波将编制实施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根据老年人口密度,增加中心城区嵌入式、多功能、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确保每个区县(市)至少建有1家公办养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党委副书记、正高级经济师姜春力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把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纳入地方“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探索。
“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顶层设计,形成‘1+X’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标准规范。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为居家基本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医疗和家政照料等服务。”姜春力说。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重难点在于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以及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君康养事业部投研负责人秦婧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方面,此前重点是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下一步可借助租赁试点政策加大对居家康复辅具的投入,降低家庭赡养负担。
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方面,在护理人员短期、缺乏支付能力发展现状下,一方面要发挥农村剩余劳动力作用,探索“小老人帮助老老人”服务模式,另一方面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和金融资本,加大农村养老服务力量。
值得一提的是,在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中,在突出政府供给保障主体地位的同时,还要发挥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市场和社会参与的有机统一。
此外,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福利和救助制度等相关领域的政策衔接,也成为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以长期护理保险为例,姜春力认为,要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中,探索将部分试点城市实施的老年综合津贴、高龄津贴、失能老年人机构护理补贴等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衔接,提高政府财政补贴效率。
“要着力打造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为龙头的基本养老照护服务联合体,重点面向失能及存在失能风险以及术后康复老年人,联合辖区医疗、康复、养老等服务机构,建立分工明确、专业性强的基本养老照护服务队伍,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和政府财政补贴的资金纽带,实现机构、社区、家庭照护医疗、养老资源的无缝衔接。”姜春力表示。(经济参考报)
●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颁布实施《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放宽了养老护理员入职条件。将从业人员的“普通受教育程度”由“初中毕业”调整为“无学历要求”;将五级/初级工申报条件由“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调整为“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明确未取得小学毕业证书的考生,理论知识考试可采用口试的方式,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
根据《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四)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
(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