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0-01-25 10:51:34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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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答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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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业主大会?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对应物业管理区域成立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内合法权益。 2、如何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答: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办(局)会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划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建筑规模、自然形成、设施设备共用程度及社区建设等因素:作住宅区域划分主要考虑建设立项、规划等因素:住宅与非住宅结构相连的区域,应本着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原则划定。 3、什么时候成立业主大会? 答:新建和已建成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或入住率不足50%但首户入住已满两年的物业管理区域:公有住房出售率超过50%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尽快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4、如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答:应按以下步骤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1)成立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住宅物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社区居委会组成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筹备组组成单位按照业主自荐、推荐的形式充分听听取业主意见基础上确定。非住宅物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 筹备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①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②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小,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和《业主公约》 (草案); ③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④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⑤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工作1—4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筹备组应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区、县物业办(局)对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5、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6、如何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 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每一百平方米为投票权计算基数,不足一百平方米部分不予计算。 以后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计票方式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7、业主大会会议以什么形式召开? 答: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但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l/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力加。 8、业主大会是否要定期开会,由谁组织召开? 答: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9、业主大会具有哪些主要职责? 答:业主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故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符的使川、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10、业主大会如何决议才有效? 答:一般事项,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11、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是什么关系? 答: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为5至9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12、业主委员会职责是什么? 答: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3、什么人可以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答:具备以卜资格条件的业主可以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在实际工作中,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业主身份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物业管理。 14、业主委员会是否需要备案? 答: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办(局)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15、业主委员会如何作出决定? 答:经l/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个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16、什么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答:出现以下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17、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18、什么是业主公约? 答:业主公约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经业主人会决议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主要内容是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19、什么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主要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决定。 20、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建设是怎样的关系? 答: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是我市城市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保障物业管理秩序,维护业主和居民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发展。 按照有关规定,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参与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等相关工作。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积极配合社区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